首頁 ﹥ 最新消息 > 其他 > 衛福利部發布修正「食品及其相關產品追溯追蹤系統管理辦法」 2016-06-13
為強化食品追溯追蹤管理體系建立,衛生福利部於105年6月8日發布修正「食品及其相關產品追溯追蹤系統管理辦法」,新增「食品業者登錄字號」記錄規定,並調整管理項目依序為原材料資訊(收貨)、產品資訊、標記識別、產品流向資訊(交貨)及串聯產品來源及流向之必要性內部追溯追蹤管理資訊等,以符合產.製.鏈型態;另配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下稱食安法)、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修正紀錄留存時間為至少5年,以即時追查或有效預防突發食安事件。
衛生福利部業於104年7月31日公告「應建立食品追溯追蹤系統之食品業者」,規定19類食品業者自實施日期起應建立追溯追蹤管理。倘經公告類別與規模之食品業者所建立或電子申報之追溯追蹤資料不實,依食安法第47條可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而未建立或未以電子方式申報者,命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依同法第48條最高可處新台幣300萬元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食品衛生管理署
衛生福利部業於104年7月31日公告「應建立食品追溯追蹤系統之食品業者」,規定19類食品業者自實施日期起應建立追溯追蹤管理。倘經公告類別與規模之食品業者所建立或電子申報之追溯追蹤資料不實,依食安法第47條可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而未建立或未以電子方式申報者,命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依同法第48條最高可處新台幣300萬元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食品衛生管理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