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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福部修正「健康食品之护肝保健功效评估方法」4
日酿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71043 台南市永康区中正路229号
为强化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并保障消费权益,卫生福利部食品药物管理署(下称食药署)於105年7月起有四项食品安全管理新规范上路: Ø 105年7月1日实施市售包装婴儿与较大婴儿配方食品及特定疾病配方食品营养标示应遵行事项。 Ø 105年7月1日实施食用盐品之氟含量标示规定。 Ø 105年7月1日标示鸡蛋友善生产系统。 Ø 105年7月11日起食品使用之牛樟芝原料应事先备查。 一、 市售包装婴儿与较大婴儿配方食品及特定疾病配方食品营养标示应遵行事项 为强化市售包装婴儿与较大婴儿配方食品及特定疾病配方食品营养标示管理,使国内该类食品之营养标示及内容有所规范、遵循及一致性,并能提供完整清楚的产品营养资讯,卫生福利部整合该类食品现行营养标示相关规定,於104年8月14日公告「市售包装婴儿与较大婴儿配方食品及特定疾病配方食品营养标示应遵行事项」,并自105年7月1日施行(以产品制造日期为准)。 (一) 规定 「婴儿与较大婴儿配方食品及特定疾病配方食品营养标示」新规定重点如下: 1. 饱和脂肪、反式脂肪及糖含量增列为强制标示项目,与一般食品标示管理一致。 2. 标示格式、单位及数据修整方式一致化,使营养素含量相关资讯清楚明确的呈现。婴儿与较大婴儿配方食品以「每100公克 (或大卡)」及「每100毫升」标示;特定疾病配方食品以「每一份量(或每份)」及「每100公克(或毫升)」标示,并加注该产品每包装所含之份数。 3. 强化并明确订定营养标示值与实际检测值之误差允许范围,业者应加强并落实产品品质管控,确保标示值正确性。 (二) 罚则 105年7月1日起制造的产品,如未依规定完整标示或有标示不实之情形,将依食安法规定令业者限期回收改正,并处以新台币3万元至300万元或4万元至400万元罚锾。 二、 食用盐品之氟含量标示规定 龋齿为台湾地区之公共卫生问题之一,为积极防治龋齿,爰参考世界卫生组织之建议及世界各国之作法,於食盐中添加氟化物,并规范标示规定,以达到适当供氟、预防龋齿之目的。卫生福利部於105年6月29日公告修正「食品添加物使用范围及限量暨规格标准」第二条附表一及第三条附表二及105年6月15日公告订定「包装食用盐品之氟标示规定」,并同步於105年7月1日实施(以产品产制日期为准)。 (一) 规定 为能明确及充分揭露氟盐之资讯,氟盐规定重点如下: 1. 新增食品添加物氟化钾及氟化钠,开放於小包装家庭用食盐使用,用量以氟离子计200 ppm以下。 2. 添加氟化钾、氟化钠之包装食用盐品,应符合「食品添加物使用范围及限量暨规格标准」,且品名应以「氟盐」、「含氟盐」或「加氟盐」命名。 3. 食品标示内容应注明:「并同使用含氟盐及氟锭前,应谘询牙医师意见」及「限使用於家庭用盐」等醒语,并应於产品包装上标示营养标示,且应於营养标示栏位内标示产品之总氟含量。 4. 得於包装上宣称标示「可帮助牙齿健康」。 5. 醒语标示字样之字体,其长度及宽度各不得小於四毫米且其颜色须与产品外包装底色明显不同。 (二) 罚则 1. 食品业者如有违反食品添加物使用范围及限量暨规格标准之规定者,依食安法第47条处新台币3-300万元罚锾。 2. 未依规定标示者,涉违反中央主管机关依食安法第22条第1项所为之公告,依同法第47条规定,处新台币3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罚锾,另产品依同法第52条应限期回收改正,且改正前不得继续贩售。 三、 标示鸡蛋友善生产系统 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已於104年12月31日公告「鸡蛋友善生产系统定义及指南」,并自105年7月1日生效。其中鸡蛋友善生产系统分为丰富化笼饲、平饲及放牧。 (一) 规定 依据食安法第25条第1项规定,有中央主管机关公告之生产系统者,应标示生产系统。鸡蛋产品如经认证为友善生产系统,则应依实际生产系统标示为「丰富化笼饲友善生产系统」、「平饲友善生产系统」或「放牧友善生产系统」。 (二) 罚则 未依规定标示生产系统者,涉违反中央主管机关依食安法第25条第2项所为之公告,依同法第47条规定,处新台币3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罚锾。 四、 食品使用之牛樟芝原料自105年7月11日起应事先备查 牛樟芝为台湾特有真菌,为有效及合理管理牛樟芝食品,确保消费者选购产品之权益,经衡酌市售产品态样、科学实证等因素,卫生福利部於104年7月10日公告订定「牛樟芝食品管理及标示相关规定」。 (一) 规定 依据「牛樟芝食品管理及标示相关规定」公告内容,食品使用牛樟芝为原料时,食品业者应具备该原料之详细加工或制造过程、规格及90天喂食毒性试验报告等相关证明文件,上市前送卫生福利部备查,前述备查规定将於105年7月11日施行。 (二) 罚则 业者未依「牛樟芝食品管理及标示相关规定」检齐相关资料,於产品上市前向卫生福利部申请备查,依食安法第47条第11款规定,得处新台币3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罚锾;以未经备查之牛樟芝原料制造食品,如未经证明为无害人体健康,将依违反食安法第15条第1项第9款处办,依同法第44条第1项第2款处新台币6万元以上2亿元以下罚锾。资料来源:卫生福利部食品卫生管理署 https://www.sfb-bio.com.tw/hot_194481.html 2016年7月起上路的食品安全管理新制 2023-01-11 2024-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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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福利部(下称卫福部)於4月25日公告修正「健康食品之护肝功能(针对化学性肝损伤)评估方法」,名称并修正为「健康食品之护肝保健功效评估方法」,此次修正为於原仅一项「四氯化碳诱导化学性肝损伤」外,增订4项诱发肝损伤试验模式之护肝功能评估方法(「常用止痛药物乙醯胺基苯酚诱导化学性肝炎损伤」、「硫代乙醯胺诱导肝纤维化之慢性肝损伤」、「酒精液态饲料诱导酒精性脂肪肝」、「高脂饲料诱导非酒精性脂肪肝」),另於原「四氯化碳诱导化学性肝损伤」试验模式之护肝功能评估方法,增列人体与高等实验动物间试验剂量之换算方法建议、增修订实验测定项目及增订功效宣称字句等。该评估方法自即日生效,惟自本公告生效日起3年内,申请健康食品查验登记案件,其试验如系於公告生效日前已开始执行,亦得适用本次修正前之公告方法。

我国自88年实施健康食品管理制度,迄今已约17年历史,产品须向卫福部申请健康食品查验登记,取得许可后,始得称做「健康食品」。依健康食品管理法之定义,「健康食品」系为具有实质科学证据之「保健功效」,并标示或广告具该功效,非属治疗、矫正人类疾病之医疗效能为目的之食品。目前得宣称之保健功效共有13项:「护肝」、「抗疲劳」、「调节血脂」、「调节血糖」、「免疫调节」、「骨质保健」、「牙齿保健」、「延缓衰老」、「促进铁吸收」、「胃肠功能改善」、「辅助调节血压」、「不易形成体脂肪」、「辅助调整过敏体质」。产品所准许宣称之保健功效及其宣称叙述,取决於个别产品依据卫福部公告之保健功效评估方法,提出科学实验验证结果,证实於建议摄取量食用系为安全又有效。截至105年3月核可产品约350件,其中35项产品具「护肝」保健功效宣称,可於食品药物消费者知识服务网http://consumer.fda.gov.tw/(首页 > 整合查询中心 > 食品 > 核可资料查询 > 卫生福利部审核通过之健康食品资料查询)查询。
食药署再次强调,健康食品本质仍属食品,并没有等同药品的效果,亦无治疗疾病或瘦身减肥的作用,若身体有任何不良状况仍应循正常医疗管道诊治,亦切勿自行食用夸大功效或疗效产品,以免花钱又伤身。平时更应有正确的饮食观念,「均衡饮食、正常作息加上持续运动」才是最好的保健之道。
资料来源:食品药物管理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