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最新消息 > 其他 > 卫福利部发布修正「食品及其相关产品追溯追踪系统管理办法」 2016-06-13
为强化食品追溯追踪管理体系建立,卫生福利部於105年6月8日发布修正「食品及其相关产品追溯追踪系统管理办法」,新增「食品业者登录字号」记录规定,并调整管理项目依序为原材料资讯(收货)、产品资讯、标记识别、产品流向资讯(交货)及串联产品来源及流向之必要性内部追溯追踪管理资讯等,以符合产.制.链型态;另配合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下称食安法)、食品良好卫生规范准则,修正纪录留存时间为至少5年,以即时追查或有效预防突发食安事件。
卫生福利部业於104年7月31日公告「应建立食品追溯追踪系统之食品业者」,规定19类食品业者自实施日期起应建立追溯追踪管理。倘经公告类别与规模之食品业者所建立或电子申报之追溯追踪资料不实,依食安法第47条可处新台币3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罚锾;而未建立或未以电子方式申报者,命限期改正、届期不改正,依同法第48条最高可处新台币300万元罚锾。情节重大者,并得命其歇业、停业一定期间、废止其公司、商业、工厂之全部或部分登记事项,或食品业者之登录;经废止登录者,一年内不得再申请重新登录。
资料来源:卫生福利部食品卫生管理署
卫生福利部业於104年7月31日公告「应建立食品追溯追踪系统之食品业者」,规定19类食品业者自实施日期起应建立追溯追踪管理。倘经公告类别与规模之食品业者所建立或电子申报之追溯追踪资料不实,依食安法第47条可处新台币3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罚锾;而未建立或未以电子方式申报者,命限期改正、届期不改正,依同法第48条最高可处新台币300万元罚锾。情节重大者,并得命其歇业、停业一定期间、废止其公司、商业、工厂之全部或部分登记事项,或食品业者之登录;经废止登录者,一年内不得再申请重新登录。
资料来源:卫生福利部食品卫生管理署